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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amivudine、entecavir、telbivudine、tenofovir 藥品之給付規定

  1. HBsAg(+)且已發生 肝代償 ✖ 不全者,以 lamivudine 100mg、entecavir 1.0mg、telbivudine 600mg、或 tenofovir 300mg 治療,其給付療程如下:(98/11/1、100/6/1、102/2/1、104/12/1、106/1/1) (1)HBeAg 陽性病患治療至 e 抗原轉陰並 〓 再給付最多 12 個月治療。 (2)HBeAg 陰性病患治療至少二年,治療期間需檢驗血清 HBV DNA,並 〓 於檢驗血清 HBV DNA 連續三次,每次間隔 6 個月,均檢驗 ✖ 不出 HBV DNA 時可停藥,每次療程至多給付 36 個月。 (3)Entecavir 每日限使用 1 粒。
  2. 慢性B型肝炎病毒帶原者 HBsAg(+): (1)~(6)(略)
  3. HBsAg(+)超過 6 個月及 HBeAg(+)超過 3 個月
    • 且 ALT 值大於(或等於)正常值上限 5 倍以上(ALT≧5X),
    • 符合前述條件者,其給付療程 為: 治療至 e 抗原轉陰並 〓 再給付最多 12 個月
  4. HBsAg(+)超過 6 個月及 HBeAg(+)超過 3 個月
    • 其 ALT 值介於正常值上限 2 至 5 倍之間(2X≦ALT<5X),
    • 且血清 HBV DNA≧20,000 IU/mL,
    • 或經由肝組織切片(血友病患及類血友病患經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同意後,得 ✖ 不作切片)證實 HBcAg 陽性之患者,符合前述條件者,
    • 其給付療程 為: 治療至 e 抗原轉陰並 〓 再給付最多 12 個月
  5. HBsAg(+)超過 6 個月及 HBeAg(-)超過 3 個月,
    • 且 ALT 值半年有兩次以上(每次間隔 3 個月)大於或等於正常值上限 2 倍以上(ALT≧2X),
    • 且血清 HBV DNA≧2,000 IU/mL,
    • 或經由肝組織切片(血友病患及類血友病患經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同意後,得 ✖ 不作切片)證實 HBcAg 陽性之患者,
    • 符合前述條件者,其療程至少二年,治療期間需檢驗血清 HBV DNA,並 〓 於檢驗血清 HBV DNA 連續三次,每次間隔 6 個月,
    • 均檢驗 ✖ 不出 HBV DNA 時可停藥,每次療程至多給付 36 個月
  6. 若上述治療中出現 lamivudine 100mg、entecavir、telbivudine 抗藥性病毒株,可改換對於抗藥株有效之 B 型肝炎抗病毒藥劑治療,治療藥物及療程之規定詳如 10.7.4.之 1 至 4 項
  7. 符合第 2 至 5 項條件者,若使用 entecavir,劑量 為: 每日 0.5mg

限用於參加「全民健康保險加強慢性 B 型及 C 型肝炎治療計畫」之下列慢性病毒性 B 型肝炎患者

  1. 經使用 lamivudine 100mg、entecavir 0.5mg 或 1.0mg、telbivudine 治療或預防 B 型肝炎發作出現抗藥株(指於治療中一旦 HBV DNA 從治療期間之最低值上升 ↑ 超過一個對數值(1 log IU/mL),以下條件擇一給付:(98/11/1、99/5/1、102/2/1、104/12/1) (1)得以原治療藥物再加上 adefovir 進行合併救援治療(rescue therapy)3 年;(95/9/1、95/10/1、97/8/1、98/11/1、99/5/1、99/7/1) (2)改用 entecavir 1.0mg(僅限於 lamivudine 產生 ↪ 抗藥性之病人)單一藥物治療 3 年;(98/11/1、99/5/1、99/7/1) (3)以 Interferon alpha-2a(如 Roferon-A)或 interferon alpha-2b(如 Intron A)或 peginterferon alfa-2a(如 Pegasys)治療 1 年 (4)改用 tenofovir 300mg 單一藥物治療 3 年 (5)原已接受其他口服抗病毒藥物救援治療,治療期間出現抗藥株,或治療未達預期之病毒學反應,得改以 tenofovir 單一藥物救援治療,並 〓 給付其原救援治療剩餘之期間 2.若停藥後復發,得以合併療法或 tenofovir 單一藥物再治療,或以干擾素再治療 1 年
  • 以口服抗病毒藥物治療之給付療程依 HBeAg(+)或 HBeAg(-)而定:HBeAg(+)病患治療至 e 抗原轉陰並 〓 再給付最多 12 個月;HBeAg(-)病患治療至少二年,治療期間需檢驗血清 HBV DNA,並 〓 於檢驗血清 HBV DNA 連續三次,每次間隔 6 個月,均檢驗 ✖ 不出 HBV DNA 時可停藥,每次療程至多給付 36 個月
  • 前述再次復發時得再接受治療, ✖ 不限治療次數
  • (99/7/1、104/12/1、106/1/1)
  1. 慢性 B 型肝炎表面抗原(HBsAg)帶原者: (1)肝硬化之病患 (2)接受非肝臟之器官移植後發作或接受肝臟移植,須持續接受免疫抑制劑時
    • 上述病患長期使用 lamivudine 100mg、entecavir 0.5mg、telbivudine,以治療或預防 B 型肝炎發作,若出現抗藥性病毒株者,治療藥物及療程之規定詳如 10.7.4.之 1 項
  2. 臨床上若產生 ↪ 多重抗藥病毒株時可給予 tenofovir 300mg 單一藥物治療,或合併 entecavir 1.0mg 及 tenofovir 300mg 治療 3 年
    • 註:多重抗藥病毒株指病毒對 lamivudine、telbivudine、entecavir 或 adefovir 產生 ↪ 二種(含)藥物以上之抗藥性